法院说法
属关联路径辨识个人信息法律规定应予保护
按照宜宾市旌阳区人民法庭员额法院彭诗歌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强调:个人信息的划分实际上有两条路径,一为“识别”,二为“关联”。
辨识路径是从信息到个人,即通过相关信息就能辨识出特定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饭店提取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虽然将几种信息结合在一起,除与上诉有特定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难以辨识出特定自然人。此时,该信息并非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关联路径是从个人到信息,即已知既定个人,知晓“关于”该个人的进一步信息。才能关联到特定个人的信息不以特殊性为前提,其作用是丰富既定个人既有的人格图象,使别人知晓更多关于该个人的情况。上诉在被告处就餐,用微信扫码,上诉为已知既定个人,饭店通过提取信息,知晓了上诉的微信号、昵称、地区等信息,该信息为上诉个人信息,依法应予保护。
本案中,消费者本人在现场,扫码点餐提取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属于关联路径辨识了个人信息,是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应予保护。
律师观点
消费者可自主选择点餐形式店家无权收集与点餐无关信息
广州中联(北京)律师事务所郭小明觉得,饭店扫码点餐实际上涉及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是否侵害个人隐私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消费者在饭店用餐时,拥有自主选择权,纸质菜单点餐、柜台点餐、扫码点餐等均可选择,店家不得强制消费者扫码点餐。
而关于“扫码点餐”是否侵害个人隐私,郭小明觉得这并不绝对微信二维码点餐系统,须要从“消费者授权同意”和“商家严格保护和管理所获取的信息”两方面进行综合审视。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须要获取消费者信息时,店家必须取得消费者的明晰同意。“如果消费者同意通过这些方法点餐,但是也同意获取包括头像、昵称、电话号码等信息时,店家则不能算作侵权。”郭小明说。
据悉,店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内容时,是否正当合法、必要,也是其是否侵权须要审视的问题之一。“比如说,我在进行点餐时,店家是否有必要获得我的身分证号码呢?”郭小明说,假如店家获取了过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则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的侵害。
其实,店家在获取消费者信息后,必须进行严格保护,不可另作他用或对外泄漏。消费者在授权时,仅仅同意了提供给某家饭店作为点餐时的必要信息使用,假如商家用于其他用途则可能涉嫌侵害个人隐私权。
郭小明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扫码点餐的时侯应注意界面的提示,查看店家要获取什么个人信息。假如店家要获取与点餐无关的个人信息微信二维码点餐系统,消费者不愿提供的敏感信息等,则可以跟店家说明选择其他点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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